宛医专附院〔2012〕60号
各科室:
为了严肃劳动纪律,规范工作秩序,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1、凡在我院累计工作(按实际到院时间)已满一年以上的在编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可享受本规定中带薪年休假、探亲假、放射假;其它休假适用于我院在岗的所有职工、人事代理人员和聘用人员。
2、各类人员休假及外出学习进修者,都必须履行准销假制度。
3、医院副科以上行管科室干部、科主任、护士长必须保证通讯设备全天24小时畅通。
二、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
1、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应提前申请,以便工作安排(除患急病或紧急事故等极特殊情况)。提前结束假期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由所在科室于上班当天告知医院人事科并在当月报考勤表上注明具体时间。
2、各种各类休假由本人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审批表,一式两份),科室负责人签具意见,主管部门、人事科审批登记。出具虚假病情诊断证明者,一经查实,取消本人及诊断者当年年度考核和职称晋升资格。
3、中层正职请假(不论天数),由院长批准;中层副职请假(不论天数),经科室同意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4、已婚育龄女职工一次性请假(各类假期)超过1个月(含1个月)以上者须到院计生部门登记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孕检。
三、各种假期的相关规定
带薪年休假(工休假)
1、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休假时间为:参加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从符合年限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2、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年休假第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3、各科室在保证正常工作情况下安排职工年休假。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休假:
①在校授课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等于或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②请事假累计超过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
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⑥外出进修学习半年以上的;
⑦进修学习横跨两年者,其中一年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病假
1、病假必须持本院临床相关专业科主任诊断证明。特殊情况需要外出者,由医保办提出意见,按医院职工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批准。
2、病假7天以下由所在科室批准;7天(含)以上不满30天由主管部门批准;累计30天(含)以上由主管院长批准。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的由医院人事科协同医务科组织三人以上专家小组认定。经认定不具备继续休息条件者应及时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3、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疾病后遗症严重或精神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
4、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2个月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5、每月病假不满7天,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奖金,超过7天(含)扣发当月全额奖金。
病假累计满2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本人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下同)的10%。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本人基本工资的30%;工作年限满10年(含)不满20年的,扣本人基本工资的20%;工作年限满20年(含)的,扣本人基本工资的10%。
事假
1、事假每月3天(含)以内,按请假天数扣除奖金;超过3天,扣除当月全额奖金;超过7天,扣除当月全额奖金及当月基本工资的30%。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扣本人月基本工资的50%;超过2个月的,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的,由本人缴纳四金。拒不缴纳的,予以辞退。
3、事假3天(含)以下由所在科室批准;超过3天不满7天(含)由主管院领导批准;7天以上由院长批准。
婚假
1、国家法定婚假3天。符合晚婚规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且为初婚)的,享受婚假21天(以本人身份证为准)。
2、婚假需持本人身份证并经院计生部门签署意见,然后按审批程序履行有关手续。
产假
1、女职工生育(非晚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剖腹产的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符合晚育(已婚妇女满24周岁一胎生育)规定的,可享受产假6个月。
批准二胎生育的,产假3个月。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产假需持准生证、剖腹产需持医院诊断证明经计生部门签署意见,然后按审批程序履行有关手续。
3、确因科室工作需要,科室要求其提前上班的,每月补助200元,假期不累计、不补休。
4、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6、实行晚育的,其配偶的护理假按《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计划生育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2、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3、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
4、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
5、人工流产休息15天(再次人流者,其假期按病、事假处理)。
6、中期终止妊娠,休假30天。
7、计划生育假需持本院妇产科主任诊断证明,根据实际情况休假。
丧假
丧假是指医院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享受的休假。丧假3天。
探亲假
1、职工与配偶分居两地(本市辖区以外),每年给探亲假30天(以配偶工作单位证明、配偶身份证、结婚证为准)。
2、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本市辖区以外),每年给探亲假20天(以父母身份证、户口本证明为准)。
3、已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本市辖区以外),4年一次探亲假,每次20天(以父母身份证、户口本证明为准)。
4、外出进修学习者当年不再休探亲假。若进修学习横跨两年者,其中一年不享受探亲假。
工伤假
经市人社局下发红头文件认定为工伤的,按医院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假(是指因工伤治疗期间)。
放射假
1、放射假是指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专职放射工作人员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应享受的保健休假。
2、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累计满1年不满5年的,放射假7天;满5年不满10年的,放射假14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放射假21天;满20年以上的,放射假28天。从符合年限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放射假:
①当年享受寒、暑假的;
②当年病、事假、产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③在外进修、学习或其它原因脱离放射诊疗岗位超过2个月的。
四、考勤制度
1、各种各类假期均不累计。带薪年休假、探亲假、放射假须提前申请,由所在科室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一般不得安排在春节、元旦、五一、十一期间和前后,保证科室正常工作。当年未休者不累计、不补休。
婚假、丧假、探亲假2周以内,市外、省内加2天路途,省外加4天路途;2周以上无路途。
除病、事假按该休假规定外,其它所有假期均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奖金。
2、各科室要客观地填报考勤,不得瞒报、少报、不报、空报。一旦发现在考勤中弄虚作假,除对所在科室主任、护士长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外,还将按瞒报、少报、不报、空报的天数和缺勤当事人的缺勤类型扣发其科主任、护士长和当事人相同天数的奖金。
3、各科室要严肃认真地执行请销假制度,同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考勤表经科主任、护士长签字,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表报院人事科。
4、各科室报考勤表时,对各类休假人员要附带报送请假审批表。没有报送请假审批表的,所填各类假期无效,按旷工对待。
5、利用各种各类假期从事第二职业的职工,一经发现即刻终止假期,扣发请假期间工资、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按指定日期回到工作岗位;拒不到岗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五、其它规定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旷工:
①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②擅离职守1天以上(含1天)者;
③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者;
④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者;
⑤以欺骗手段请病、事假者。
2、旷工的处理
①在编及人事代理人员出现旷工情况者,停发工资及当月奖金;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聘用人员旷工连续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7天的,推迟一年办理人事代理;旷工连续超过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2周的,予以辞退。
②旷工者上班后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分,直至开除。
③各种各类假期(含工伤)累计超过3个月者,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累计超过12个月者,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评聘资格或任现职年限顺延1年。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者,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
六、本规定由院人事科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其它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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