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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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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
时间:2024-08-07   来源: 南阳医专一附院

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为民政部门核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乡村振兴部门核定且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家庭成员、脱贫户以及县区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1.门诊救助: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采用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等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救助比例为年度限额内门诊医疗费用的10%。年度最高救助5000元。

2.住院救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其他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作为救助基数。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对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集中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3.重特大疾病救助: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原则上为最高救助限额内不低于70%,最高救助限额为2万元。

“一站式”结算: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政康保工程五次报销“一站式”结算。

如遇相关政策调整,将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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