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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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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告知
时间:2026-01-07   来源: 南阳医专一附院

    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以下简称 “本政策”)旨在说明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 “本院”“我们”)对患者及服务对象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共享、保护规则,明确信息主体享有的各项合法权益。本政策适用于本院全部医院信息系统,包括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电子病历系统(EMR)、检验信息管理系统(LIS)、影像归档与通信系统(PACS)、互联网医院、智慧医疗小程序、医院服务号等业务信息化平台,覆盖门诊、住院、收费、药房、电子病案、检验检查影像、线上诊疗等全部业务场景。

    本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GB/T 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编制。本政策约定内容如与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存在冲突,以国家现行法律规范为准。

为便于您快速理解核心规则,现将要点说明如下:

1、逐项列明各类业务场景下收集的个人信息类型、使用目的与获取方式,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开展信息处理;

2、处理医疗健康、生物识别、身份证件等敏感个人信息,必须取得您的明示同意;

3、未经您授权,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本院不向院外第三方共享、转让个人信息;确需对外共享转让的,依法开展合法性审查与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4、原则上不从院外第三方渠道获取您的个人信息;确需间接获取的,将告知信息来源、信息范围并取得您明示同意;

5、您依法享有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更正、删除、撤回同意、投诉举报等权利;

6、系统调用设备权限坚持 “授权后方可使用”,仅在业务功能必需范围内采集数据,不超范围持续采集;

7、已取得权限授权不等于默认持续采集信息,仅在对应业务功能运行期间按需处理数据。

如您对本政策存在疑问,可通过本政策载明的联系方式与本院联系。

一、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1.1 本院严格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仅收集实现业务功能必需的个人信息,自动采集频率控制在最低业务需要。所有信息来源于您主动填报、就诊过程业务生成。若需将个人信息用于本政策未载明的新用途,将另行告知并重新取得您的同意。

 

业务场景

处理目的

个人信息类型

拒绝处理的后果

涉及信息系统

挂号

完成注册建档、实名认证,支撑医院信息系统使用,实现挂号就诊业务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联系地址、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实名认证)

若不提供该类信息,将无法完成建档注册,不能正常使用挂号及就诊相关服务

挂号系统

线上门诊

展示医院、科室、医生信息,提供健康咨询、报告解读、检验检查开单等线上诊疗服务

姓名、就诊卡号、身份证号、身高、体重、过敏史、既往病史、症状描述、复诊资料

若不提供该类信息,无法正常开展线上问诊、报告解读、线上开单等线上诊疗服务

互联网医院、门诊系统

居家护理、线上开具处方

实现线上处方开具、药品下单及配送服务

姓名、手机号码、详细收货地址

若不提供该类信息,无法完成线上开方、线上购药及药品配送业务

互联网医院、门诊系统

复诊续方

1年内本院线下有就诊记录的复诊患者提供线上续药服务

姓名、性别、手机号码、详细收货地址

若不提供该类信息,无法办理复诊续方业务

互联网医院、门诊系统

调用院内集成第三方服务

支撑平台内嵌第三方增值功能正常运行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联系地址、手机号码、身份证信息

拒绝提供仅无法使用第三方增值服务,不影响本院基础医疗业务使用

全院各业务信息系统

支付结算

完成医疗服务缴费、医保结算业务办理

第三方支付账号(支付宝、微信支付账号等)、健康卡信息

若拒绝提供,无法完成医疗费用线上缴费及医保结算

扫码支付、医保结算

 

1.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本院处理个人信息无需取得您的同意

(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

(2)维护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需要;

(3)履行法定职责、法定义务必需;

(4)刑事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判决执行工作需要; (5)订立、履行以您为当事人的医疗服务合同必需;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或紧急情况下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财产安全;

(7)在合理范围内处理您已经自行公开、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 本院业务功能持续迭代更新。新增业务功能若涉及个人信息处理,将通过系统公告等形式告知收集范围、目的,取得您同意后方执行。如发现信息告知存在遗漏、错误,可联系本院反馈。

1.4 本院原则上不直接从外部第三方获取您的个人信息。后续如业务确需间接获取院外个人信息,将向您明示信息来源、数据类型、使用边界;如处理范围超出您向原第三方授权范围,将重新获取您的明示同意,同时核验第三方数据来源合法性。

二、委托处理、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个人信息规则

2.1 委托处理

本院将部分技术服务委托给具备资质的合作服务商开展,受托方仅可获取履职所必需的最小范围数据,通过书面协议严格限定用途,落实安全保密义务,严禁超授权处理个人信息。主要委托场景:

软件服务商:提供系统开发、运维、升级技术支持,可访问注册建档信息(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

数据存储服务商:承担业务数据存储备份服务;

电信服务商:发送短信验证码、业务提醒短信,仅调用手机号码;

身份核验服务商:提供实人认证服务,处理姓名、身份证号、生物识别信息。

受托方超出委托范围使用信息,必须单独取得您的明示同意。

2.2 信息共享

未经您明示同意,本院不向院外单位、机构、个人共享个人信息,以下情形除外:

1、已经取得您本人明确授权同意;

2、收到法定机关依法出具的文书,按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性要求提供(如传染病上报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情形下保护当事人或他人生命健康、财产安全;

4、为完成诊疗需要,向上级医疗机构提供病历、影像资料,仅提供诊疗必需信息,合作方不得挪作他用;

5、经主管部门审批、伦理审查通过的医疗科研项目,向科研机构共享脱敏信息。

所有外部合作主体均签署保密协议,严格执行本院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2.3 信息转让

本院不会出售任何患者个人信息。仅出现以下情形可以转让个人信息:

1、取得您本人明确同意;

2、本院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主体变更,发生数据移交。本院将提前告知情况,要求承接单位继续履行本政策全部法定义务;承接单位若无法同等履行保护义务,将重新向您取得授权。

2.4 公开披露

仅在以下情形对外公开个人信息:

1、经您主动选择、明确同意;

2、依据法律程序、司法文书、政府主管部门强制要求。

收到信息披露公函时,本院核验法律文书有效性,同时对输出数据落实安全防护。

2.5 免予事先授权的例外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个人信息无需事先取得授权:

1、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2、订立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必需;

3、维护国家安全、国防安全;

4、处置突发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事件,紧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权益;

5、司法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工作;

6、合理处理已合法公开信息;

7、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三、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3.1 本院建立完整组织、制度、技术多层防护体系,防范个人信息被越权访问、篡改、泄露、损毁、丢失。主要安全措施:

风险评估:新业务上线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完整留存授权日志;落实数据分类分级,针对敏感个人信息执行强化安全策略;做好访问主体身份鉴别;

传输安全:个人信息传输采用加密安全通道,保障传输保密性、完整性;

  存储安全:数据库严格权限管控、安全审计;定期开展数据备份与灾难恢复演练;

  访问管控:实行最小权限、多重身份认证;操作全程留痕审计;所有接触患者信息的外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安全审计:建立数据访问审计系统,实时监控异常访问行为;

  等保合规:核心医院信息系统完成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备案测评;

  安全教育:定期对医护人员、行政运维人员开展个人信息保护专项培训。

3.2 仅在实现业务目的必要周期内保存个人信息,杜绝收集无关冗余信息。

3.3 互联网环境无法做到绝对安全。如本院物理、技术、管理防护体系发生安全事件造成权益损害,本院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4 网络通信风险存在不可控外部因素。建议您妥善保管账号密码,不随意向他人泄露身份、就诊信息。

3.5 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本院依法第一时间告知事件情况、风险、处置措施、避险建议;无法逐一通知主体时,发布公开公告,同步向监管部门上报事件处置情况。

3.6 您本人主动对外发布的就诊、健康信息,请谨慎处置。

四、个人信息存储及跨境传输规则

4.1 在我国境内收集、生成的个人信息,全部存储于中国境内服务器。

4.2 数据保存期限优先遵循业务最短必要原则,同时严格执行医疗行业法定保管期限。

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 版)》:门急诊病历保管自最后一次就诊起不少于 15 年;住院病历自出院之日起不少于 30 年。

4.3 保存期限届满,且无继续保存的法定要求,将对个人信息安全删除或者做匿名化处理。

4.4 本院不开展个人信息跨境传输业务。

、政策修订与法律适用

5.1 政策更新不会无故削减您既有的合法权益。政策修订后将通过官网公告对外发布,需要重新取得您同意的事项将另行确认。

5.2 政策更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告知。您继续使用本院服务,即视为阅读并接受新版本政策。

5.3  本政策订立、解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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