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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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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告知
时间:2026-01-07   来源: 南阳医专一附院

本政策专门用于保护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制定。本政策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特别补充文本,本政策条款与通用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冲突时,以本政策优先执行;本政策未约定事项,执行全院通用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一、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

1.1 处理 14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必须事先取得监护人同意。监护人主动提交未成年人就诊信息,视为监护人知悉并同意按照本政策开展信息处理。

1.2 未成年人就诊业务收集信息类型、业务用途、拒绝提供信息后果,参照本院《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第一章业务场景表格。

1.3 如果业务需要收集超出原有范围的未成年人信息,会再次告知监护人,重新取得监护人同意。

1.4 能够识别出对象为未成年人的,一律适用本专项政策;无法判别是否属于未成年人信息,执行通用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二、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委托、共享、转让、公开披露

2.1 非诊疗必需、未经监护人同意,本院不向第三方提供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确因诊疗需要向合作医疗机构、第三方机构提供,仅限诊疗最小必要数据。

2.2 委托外部服务商处理未成年人信息,必须开展安全评估,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处理目的、期限,严禁超范围使用、二次转委托;协议明确受托方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与本院信息保护要求;

配合本院响应监护人权利申请;

落实安全防护,发生泄露第一时间上报本院;

委托终止后彻底删除全部未成年人信息;

禁止转委托;

履行其他法定未成年人信息保护义务。

2.3 发生机构合并、收购、资产转移,涉及未成年人信息移交,本院将公告通知监护人,要求承接方保持不低于本政策的保护标准。

三、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3.1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执行强化安全保护,全部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参照《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第三章执行。

四、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存储及跨境传输

4.1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全部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4.2 保存期限遵循业务最短必要期限,同时严格执行病历档案法定保管年限。

4.3 业务终止、存储期限到期,将通知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信息安全删除或匿名化。

五、监护人行使未成年人信息相关权利

5.1 监护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更正、删除被监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操作流程按照通用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第五章执行;办理申请需要核验监护人、未成年人身份材料。

5.2 申请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无法继续使用线上就诊相关功能。如发现本院未经监护人许可收集未成年人信息,请及时联系本院,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记录。

六、联系我们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信息处理有咨询、投诉、权利申请,可使用如下渠道:

联系电话:0377-63328308

邮寄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客户服务中心收,邮编:473000

收到申请后原则上15 个工作日完成处理答复;复杂事项延期会提前告知。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向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政策更新与法律适用

7.1 本政策会依据法律法规、业务迭代更新,旧版本存档备查。

7.2 更新政策不会削减监护人、未成年人既有的合法权益。

7.3 发生重大修订,本院采用页面显著提示等方式对外告知,其余规则参照通用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第七章。


客服热线:0377-63328777 急救电话:0377-6315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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